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五倍罚款人民币40万元
深圳市某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影响报告表案
案情简介
年11月,根据《关于会昌县西江吉利石灰厂“8.31”较大中毒窒息事故结案的批复》处理建议,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经查,会昌县西江镇石门村吉利石灰厂于年10月委托深圳市某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会昌县西江镇石门村吉利石灰厂年产吨石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公司实收咨询服务费元,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属于补办环评文件。该公司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时未到现场核实石灰窑规格、窑满负荷产量,而是直接采用会昌县西江镇石门村吉利石灰厂提供的失真数据,出具石灰厂所建石灰窑不属于石灰土立窑的虚假结论。
查处情况
该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和内容虚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年1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所收费用五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案例2
广州市某环保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影响报告书案
案件简介
年3月,根据生态环境部移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某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经查,于都县某水务有限公司于年9月委托广州市某环保有限公司编制《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公司收取总编制及技术费8万元整。该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温预测章节预测参数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同时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地表水评价等级定为一级,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要求开展丰水期和枯水期地表水水质现状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存在重大虚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年8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所收费用五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0万元,并对广州市某环保有限公司和编制主持人张某某进行通报批评,分别失信记分10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本案建设单位于都县某水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案例3
河南某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影响报告表案
案情介绍
年9月,根据生态环境部移送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龙南市某加油站建设项目涉嫌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和内容虚假等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核实。经查,龙南市某加油站于年5月委托河南某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龙南县某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公司收费1.2万元。该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和内容虚假等问题,一是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章节、社会环境简况(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文物保护等)章节内容从龙南市某加油站原有项目报告中摘取;二是地下水环境水质监测点位中部分水位标高未监测,而是按照模板编制;三是环境风险评价分析章节数据前后不一致;四是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体为渥江,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中的表述为“项目周边敏感水体为濂江”,且未对渥江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价。
查处情况
该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和内容虚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年12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所收费用四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8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本案建设单位龙南市某加油站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附该文条款:
第七十三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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