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张字据在手,为何仍然讨不回借出去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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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快到年底了

各种欠债也到了清算的时候

能不能过好年

取决于你借出去的钱能不能收回来,

钱借出去收不回来确实挺糟心,

杨女士就为此伤透了脑筋。

案例回顾

杨女士说,自己分三次向朋友刘先生借出去21万元,多次讨要未果后,他将刘先生告上法院。谁知虽然她拿出了刘先生借钱时给自己立的字据,却仍然败诉了。

这下不少人要紧张了,借钱的时候最重要的凭证不就是借条、欠条等各种字据吗?要是字据都不算数,那谁还敢借钱?

别急,听小编慢慢道来:

杨女士向五华法院提出诉讼后,刘先生既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因此杨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就成了审判的依据,五华法院对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仔细比对。

五华法院确认,刘先生作为借款人分别于年2月27日、年4月1日、年4月2日向杨女士出具了两张借条及一张欠条,分别载明“借到杨女士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借到杨女士人民币贰万元”、“欠杨女士人民币肆万元”。年4月1日,刘先生还向杨女士出具了证明一张,载明“今证明三张欠条共计欠杨某某.00元(大写贰拾壹万元)整”。

三张字据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可是最后五华法院驳回了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到底是为什么?

五华法院在判决书里写道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原告杨女士主张被告刘先生归还借款,就应承担借款合同已成立生效的举证责任。

庭审时,杨女士先说第一笔15万元的借款是借款当日她从中国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取出来的,之后她又改口说15万元是自己放在家里从家里直接拿给刘先生的,其他两笔借款是从银行取出来后在银行门口给了刘先生。

15万元这么大的金额,杨女士居然记不清楚是以何种方式给了刘先生?个人借贷关系的成立有个必要条件就是款项实际交付给对方,这很重要,否则随便一个人以你的名义写个欠条就可以来找你讨债,你怕不怕?

杨女士说21万元拿给了刘先生,法院当然要了解款项交付的情况,但是根据杨女士的呈述,法院并没有从杨女士以及她丈夫的银行卡流水中找到相应的取款记录。如此一来,虽然有字据在,但款项的实际交付是存疑的。

我国法律规定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杨女士虽然提交了借条、欠条及证明等字据材料,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向被告刘先生交付了借款。因此对其要求被告刘先生归还借款21万元的诉讼请求,五华法院不予支持。

为朋友两肋插刀是我们的传统,朋友有了困难应该互帮互助,但怎么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呢?

小编给大家支个招,如果要借钱给朋友,最好不要用现金交付的方式,因为如果对方不承认,你很难证明这笔钱交到对方的手里了。最好的办法是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时直接从你的账户转到借款人的账户,同时在备注中作出相应说明。这样一来,就算你把字据遗失了或者是当时信任朋友没有立下字据,也可以证明你出借款项的事实。

讲义气是好事,

但是讲义气的时候也要保护好自己,

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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