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少了出借人,对方赖账怎么办律师教你完

各位学员大家好,我是刘其律师,欢迎来到《老赖克星:律师追债攻略》。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都知道,想要赢得官司,手中不能缺少书面证据,比如借条、欠条、各种类型的合同等等。

如果你有这个意识,说明你在追债道路上,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但是,只有这个意识是不够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对方会耍一些小心眼,比如故意不写名字,甚至把名字写错,从而让你无可奈何。或者在一份合同中,你疏忽大意,没有写上自己的名字,这都有可能。

所以,本节课我以最常见的借贷关系为例,讲述两个问题:

第一、借条缺乏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怎么办?

第二、借款人故意把名字写错怎么办?

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借条上有借款人却没有出借人,除非借款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出借人不是持有人,否则法律会推定,借条持有人就是出借人。

让我们来看一个小案例

张要债持有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载明: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万元,月息两分,借款期限为一年,丙方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本息还清之日止,出借日期为年1月1日。

这是一份中规中矩的借款合同,王不还作为借款人在乙方签了字,李担保作为担保人,在丙方签了字,可是出借人张要债,忘了在最重要的甲方进行签字。

一年的期限很快就到了,可是张要债怎么催促,其余两个人都不还钱,一怒之下,张要债把两个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法庭上,王不还说:我没有向张要债借钱,我也不知道他为什么拿着这个借款合同,他不是出借人。

李担保说: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我这担保根本不成立。

这两个人都有自己的理由,一时间让张要债犯了难。

张要债望着双方借款合同中,空空如也的出借人一栏,陷入了沉思。

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姓名,可否认定借款合同的持有人,也就是张要债是出借人,以及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由于当事人疏忽大意或者法律知识匮乏,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式两份的借款合同,借款人签完字以后,出借人拿着其中一份就走了,结果忘记在对方那份借款合同中签上自己的大名。

或者有的时候,让借款人出具借条,直接写成,今借到人民币万元,利息两分,借款期限一年,然后借款人签个字,最后发现,没有写借条管谁借的钱。

遇到这个问题,千万不要慌张,因为正义是站在出借人这边的。

通常情况下,如果借款合同没有写明出借人,一般推定持有人就是出借人。

在本案中,虽然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一栏为空白,但张要债持有这份合同,从形式上来讲,只有出借人才能拿着对方签字的借款合同,所以可以推定张要债为出借人。

况且,王不还也没有证据,可以推翻这个主张。

既然出借人是张要债,那么李担保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也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那如果借款合同上,没有借款人签字怎么办?

这种情况虽然比较少见的,但也有出现,所以我还是要讲一下。如果借款合同上没有借款人的签字,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对方认可,如果他不认可,你就要采取一些其他手段,最常见的方法是笔迹鉴定,一旦确定是他本人书写,也可以推定书写人就是借款人。

这里,我总结三个实务经验,从而避免证据出现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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