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荆州3家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罚款19
酒店、宾馆、超市,这些人员密集场所,若消防检查不达标,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你还敢去吗?近日,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各支队对7家单位场所开出共计元整的罚单。
恩施两家工地共被罚元!
近日,湖北恩施消防在对辖区两家工地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两家工地均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体存在“1.施工用的防护网为可燃材料;2.未同步设置临时消防用水”等火灾隐患,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到位。限期届满后,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两家工地进行复查,发现其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逾期未改,违反《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两家施工工地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并分别处罚款人民币元整!
法律延伸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二)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三)铺设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泵,安装消火栓;(四)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孝感一公司被罚元!
年1月7日,经人举报湖北安陆某公司厂房耐火极限不达标和防火分区设置不合理,消防监督员实地核查后发现举报投诉问题属实,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年4月8日期限届满后,消防部门现场复查发现隐患仍未整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该公司被罚款人民币元!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荆州一酒店被罚元!
年4月26日,湖北荆州松滋消防在对辖区某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4月27日,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给予该酒店罚款人民币元整的处罚。
荆州一超市被罚元!
年4月25日,湖北荆州沙市消防在对辖区一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一处防火门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4月28日,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给予该超市罚款人民币元整的处罚。
以上2单位违法行为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湖北省消防条例》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的个体工商业主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个体工商业主生产经营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的;
(三)从业人员十人以上的;
(四)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其他情形。
荆州一宾馆被罚元!
年4月29日,荆州洪湖消防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时,发现辖区一宾馆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该宾馆被处罚款人民币元整。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荆门某物业小区被罚元!
年5月6日,湖北荆门某物业小区未按照规定落实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
法律延伸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整改消除隐患,才能共创平安社会。
(湖北日报记者包东喜、通讯员鄂消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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