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这个小区物业被罚2000元只因未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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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阳城管服务推出

《城事曝光台》栏目

近期曝光了一起

德阳某物业公司

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时

未按规定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的事件

据德阳城管消息,德阳市延河路33号“地王豪庭”小区交房时间为年8月25日,小区2、3、7、9号楼共有34户业主存在私自占用小区公共空间行为。小区一直由“德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进行过更换。执法人员通过问询业主得知:该小区交房后,部分业主在装修过程中通过加装纱窗门、铁栅栏门、混凝土浇筑的方式占用小区公共空间。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行政机关于年5月19日立案,向当事人送达《询问调查通知书》,并开展调查取证。

经查,德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时,未按规定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的行为,违反《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行政机关对德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了处人民币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德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时,未按规定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的行为,违反《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未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德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积极配合整改,行政机关依据《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作出处人民币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评: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了《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年10月16日,德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年12月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条例》于年12月17日实施。违反《条例》,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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