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要这样书写,您造吗
欠条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用于确认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书写一张恰当的欠条,可以让债权人免去很多无谓的口舌之争,也可以帮助债权人在最短时间内方便、快捷地主张权利,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尽管,欠条的法律性质本身存在争议,但是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不论是债务人的单方允诺,还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意,债务人均应当按照欠条当中的承诺,履行义务。因此,欠条的书写是否适当尤为重要。小编根据历年来在借贷、劳务费等其他债权债务方面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特将欠条书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详列如下,供参考:一、欠条中应明确列明主体信息不论是单方允诺,还是意思合意,欠条的书写首先应当明确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主体信息必须明确,而明确的标准应当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2项关于有明确的被告的判断标准,明确的主体,不仅要求对于主体的称谓要确实一致,而且要求能够确定其身份信息的情况也应当明确。如果欠款人是自然人,其信息也就是身份证上面的信息,包括欠款人的称谓、身份证号、住所地,当然必要时要求欠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即使欠款人不能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也应当要求对欠款人的身份证原件与欠条中书写的信息是否一致进行核对;而如果欠款人是单位,其信息应当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一致,包括单位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及其职务、单位联系电话,当然必要时要求欠款单位提供其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副本复印件予以核对,也可以通过欠款单位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进行核对。当然,债权人的信息应比照欠款人信息填写明确。二、欠条中应明确列明债务产生的原因在实践中,欠条中债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种,但同样也存在虚构债务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如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部分)。欠条持有人以欠条作为证据起诉至法院时,应当对债务产生的原因进行说明,也即对债权债务的事实予以证明,欠条中描述债务产生的原因有助于增强承办法官的内心确信,以免欠条持有人因为疏忽而未能保留债权债务存在的相关证据,进而导致败诉的风险增加。以货物买卖产生的纠纷为例,欠条中应当写明欠条持有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售某物(规格、型号)于欠款人,欠款人收货后未支付货款,今共欠欠条持有人人民币XXX元(大写:XXXX圆整)。三、欠条中应明确列明债务金额债务金额的书写,一方面要注意为了防止当事人篡改债务金额,务必注明大写数字,必要时可以要求欠款人在债务金额上捺手印,另一方面应当将债务是否已经部分履行的情况列明,以货物买卖产生的纠纷为例,如果货款已经部分履行,应当在欠条中明确收款的时间、金额,同时表述尚欠多少钱,不能简单表述至今欠多少钱,如此防止欠款人以已经支付部分款项为由再行折抵,产生纠纷,尤其是在口头协议当中,应尽可能注意。四、欠条中应当明确还款期限欠条当中明确还款期限是为了缓解债务人的一时之困,同时也是债权人约定违约金计算时间的依据,更是为了提醒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尽管我国《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三年,但有明确的还款日期提醒,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提示、注意作用的。欠条当中所有涉及的日期均应当明确至年、月、日。五、欠条中应适当约定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纠纷中,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允许其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当欠款人与欠条持有人不在同一地方时,那么管辖法院的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当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欠条持有人也可以以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为由主张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为了避免在起诉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本人仍建议将管辖法院在欠条中明确,如“如就此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并且应当向欠款人或者欠条持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注明:以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可以以欠条形式固定债务,但其他诸如侵权、离婚等纠纷中应尽量采用和解协议的形式。六、欠条中应适当约定送达地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8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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