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瀚说法房产篇多个购房合同不一致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当多个购房合同不一致时,应该以哪个为准?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李四购买张三位于上海的一套价值为八百多万的房子,双方约定合同签订时,李四先付万,过户后再付余款多万。而张三、李四为了少缴房产交易税费,在不动产交易中心又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房屋交易价款为万元。
按20%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样不就可以省近几十万的税嘛。
交完税、过完户,正当张三心里美滋滋的等李四支付剩余房款时,李四却拿合同说事,说四百万的合同已经付完房款。张三拿出万的合同,李四称,新的备案合同房价只有万原,而且签订时间也在后,已经替代了原来的万原的购房合同,拒绝支付多万元的余款。
那么这个案件中,张三和李四究竟应该以哪个合同为准呢?房价是万?还是万?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在不动产交易中心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万元的合同价格,系为规避税收的虚假意思表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况,应当无效,双方应当以万元的交易价,继续履行合同。
这个案例所讲的是房屋买卖过程中,涉及“阴阳合同”的问题,“阴阳合同”是指买卖双方通过签订不同价格条款的双份合同,或书面合同与实际交易约定不一致的情况,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规避税收、获取银行贷款、突破房屋限价等目的。
认定合同关系呢,应当以双方的真实交易内容为关键,哪一种交易条件、哪一种交易价格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需要结合其他因素来确定,并非绝对以备案合同为准,也并非以最后签署的合同为准。
如果两份或多份协议不能确定哪份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合同签订时间在后的,可以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签订时间在后的合同为准。
下面我们讲另外一个案例:
年,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天津市河西区的某小区项目。张三去买房,付房款,付款后房地产公司向张三出具了加盖财务专用公章的收据,内容为:今收到张三交来购房款一栋二座室,面积平米,人民币万元整,并附上了该金额的大写数字。但并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张三付完房款后,将购房收据转让给李四。李四将购房款转给张三。年4月,开发商在张三的购房收据上,更改名李四,并加盖公司公章,但也没有与李四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
但是,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最后该楼盘烂尾了,李四拿不到房。同时房价上涨给李四造成了巨大损失。
那么,李四是向张三还是开发商买的房子,李四的损失是向张三主张,还是向开发商索赔呢?李四与开发商之间是否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呢?
本案中,开发商出具了购买天津市河西区某小区,一栋二座号房屋的收据,收据上记载了涉案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以及房屋总价,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张三交付了购房款,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可以认定张三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在这之后呢,张三将此房屋的收据以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四,开发商也将收据的名字进行了变更。所以实质上,张三始终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获得的只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所以呢,张三并不是卖房子给李四。张三的收据经开发商改名盖章之后,发生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合同的主体变更为开发商与李四两方,李四代替张三成为购房者。并与开发商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所以无论如何,张三是没有赔偿义务的,李四只能向开发商索赔。
那么本节我们就讲到这里,我是李平律师,希望我所写的能对您有所帮助。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fz/77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