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第63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
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利剑”系列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围绕涉气、涉水、涉固废土壤等重点环境领域,全力做好排查整治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我市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现将湖州市第63批(年第1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浙江伟业天马包装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案(吴兴区)。年10月25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伟业天马包装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补漆工序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在作业过程中未正常运行使用,导致补漆作业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湖州远洋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吴兴区)。年11月1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远洋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所在施工场地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地基打桩施工作业的一台打桩机(导管式柴油打桩机)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违反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以上属“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元。
湖州盛德多木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南浔区)。年10月27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盛德多木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木屑料库未密闭,作业产生的木屑粉尘外溢扬散现象严重,且配套的水喷淋等扬尘防治措施未启用,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以上属“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34万元。
湖州尤夫丝带织造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南浔区)。年11月18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尤夫丝带织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经检测,该废水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5×10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以上属“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
德清宏裕数码印花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案(德清县)。年11月2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德清宏裕数码印花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印刷车间未按规定安装有机废气收集与处理装置,生产作业时产生的印刷废气通过车间门窗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浙江鑫桦钢管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德清县)。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鑫桦钢管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多处有随意堆放废油漆桶现象,且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地面未按规定做相应的防腐防渗漏处理,不符合危废仓库建设标准。以上属“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9.9万元。
浙江长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案(长兴县)。年10月28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长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号注酸生产线配套的酸雾吸收塔内循环喷淋液存在异常现象,初步判断为该酸雾吸收塔内未按规定添加药剂所致,随后执法人员通知并要求检测机构及时赴现场进行采样取证,同时告知企业现场负责人在检测机构到达现场之前须停止向设备添加药剂。但是,企业在明确收到告知的前提下,为掩盖设备现场运行中的pH值真实数据,趁检测机构到达现场前对设备添加了药剂,导致采样检测结果无法真实反映酸雾吸收塔的实际运行情况。以上属“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湖州柏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长兴县)。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柏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对该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放口进行采样送检。经检测机构检测,该废水水样中氨氮浓度为60.2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以上属“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浙江振兴铸造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安吉县)。年11月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振兴铸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熔炼车间两台中频电炉在熔炼操作过程中,其配套建设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包括引风机、水喷淋、布袋除尘器)均处于闲置未运行状态,导致生产现场烟尘大量散逸,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以上属“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办理。
安吉昊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安吉县)。年11月10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安吉昊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于年年初租赁安吉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并以本单位名义于当年4月对外运营,已建有注蜡机、粘浆机、焙烘炉、中频炉、抛丸机等相应生产设施设备,但一直未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以上属“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环境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2万元。
浙江立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案(安吉县)。年12月1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立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注塑车间生产作业过程中,其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部分注塑机集气连接管脱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湖州纯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案(南太湖新区)。年10月25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纯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贮存的过期废液(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以上属“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kh/3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