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侵权最高检发布11件知识产权保护典
中新经纬4月25日电25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共11件,包括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5件、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2件、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1件、知识产权民事监督案件3件。
据介绍,在“鹰某公司、游某、游某棋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建议对缓刑人员适用禁止令、建立服务企业联系清单机制、推进追赃挽损等工作,护航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营造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在“韦某升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北京市检察机关涉奥知识产权保障团队主动发现网络平台存在销售涉冬奥侵权产品的情况,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涉奥知识产权案件“绿色通道”,共同推进侦查取证和证据审查工作,为冬奥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依法能动履职,强化综合保护,推进诉源治理,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案例一
鹰某公司、游某、游某棋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基本案情
新某陆自动识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陆公司)主要经营研究、开发、制造、销售条码设备、自动识别设备,研究、开发、销售高科技产品等业务。游某、游某棋原系新某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员工,二人分别于年、年离职,后创办了上海鹰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某公司),主要经营与新某陆公司类似的条码扫描设备的生产、销售等业务。游某系鹰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游某棋系鹰某公司股东、董事长。
年6月至年7月,游某、游某棋明知他人非法获取新某陆公司UIMG解码库,仍使用他人提供的UIMG解码库生产与新某陆公司类似的条码扫描设备产品,并销售至全国各地,造成新某陆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万余元。经鉴定,新某陆公司的UIMG解码库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新某陆公司已对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属于新某陆公司的商业秘密。年1月6日,游某、游某棋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年4月12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单位鹰某公司和被告人游某、游某棋提起公诉,对游某棋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并建议适用禁止令。同年11月19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鹰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零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游某棋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游某棋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条码扫描设备、条码扫描芯片、条码解码库的生产、经营活动。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
国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许某、陶某侵犯著作权案
一、基本案情
权利单位沁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某公司)享有沁某微USB转串并口芯片CH内置固件程序软件V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计算机软件应用于沁某公司生产并对外销售的CH芯片中。CH芯片广泛应用于导航仪、扫码枪、3D打印机、教育机器人、POS机等领域。
国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于年成立。年,陶某作为国某公司销售人员,在市场调研和推广中发现沁某公司的CH芯片销量大、市场占有率高,遂从市场获取正版CH芯片用于复制。许某作为国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等全部事务,在明知国某公司未获得沁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委托其他公司对CH芯片进行破解,提取GDS文件,再委托其他公司生产掩模工具、晶圆并封装,以国某公司GC型号芯片对外销售,谋取不法利益。
年9月至年12月,国某公司销售侵犯沁某公司著作权的GC芯片共计余万个,销售金额人民币余万元,上述收益均归单位所有。其中,陶某对外销售侵权芯片余万个,销售金额人民币余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年4月26日,雨花台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单位国某公司、被告人许某、陶某提起公诉。年7月14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国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年10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韦某升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年11月至12月间,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在浙江省义乌市等地,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权利人“北京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注册商标的奥运吉祥物玩偶、钥匙链等商品。其中,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共同销售侵权商品玩偶,销售金额人民币9万余元;韦某升、韦某泽共同销售侵权商品钥匙链,销售金额人民币2万余元。公安机关查获待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偶个,货值人民币1.4万余元;查获待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钥匙链60个,货值人民币余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年1月14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提起公诉,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同年1月2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生产、销售侵权奥运商品的上游人员顾某军、顾某旗被另案判处刑罚。
案例五
上海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基本案情
“乐高教育”等商标系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教育、培训、娱乐竞赛等。上海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某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实际经营者为姚某。
年7月起,赤某公司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商场内租赁店铺经营“LC乐高机器人中心”,从事教育科技领域服务。年3月至6月,姚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乐高教育”商标的《授权书》《乐高教育教练资格证书》等文件在店铺内展示,假冒乐高公司正规授权门店,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经审计,年3月至案发,赤某公司共收取培训课时费人民币51万余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单位赤某公司、被告人姚某提起公诉。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赤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六
中某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某余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基本案情
中某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是一家生产起重机零部件的重工制造公司,刘某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年9月,中某公司为增加业务来源,经刘某余、骆某、罗某、王某、杨某等五名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在未获得权利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标注有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塔式起重机标准节。年9月至年2月,中某公司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塔式起重机标准节销售给下游客户,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年12月28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中某公司整改效果较好,建议对企业从宽处理。同年12月31日,岳麓区检察院对中某公司及刘某余、骆某、罗某、王某、杨某等五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七
马某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德美亚”是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垦丰种业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种子等。年10月,马某、黄某发在甘肃省武威市和酒泉市购进61吨散装玉米种子并发往吉林省公主岭市,由马某完成精选、包衣后,再发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期间,马某向杨某祝支付人民币10万元,用于在黑龙江省共青农场等地农户手中收购“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包装袋,同时教授杨某祝拆除包装方法,并强调不得损坏包装。杨某祝找到战某生帮忙,同时告知战某生上述事项。杨某祝共收购“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包装袋条,获利人民币1.8万元,其中约条包装袋为战某生收购,战某生同时还帮助杨某祝拆除条包装袋,共获利人民币1.7万元。黄某发取得包装袋后,未经垦丰种业公司授权许可,伙同陈某霞在佳木斯市雇佣人员进行灌装并对外销售。马某、黄某发、陈某霞共销售假冒“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袋,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万余元。
年3月,李某向马某、黄某发购买假冒的“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万余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年3月9日,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马某等六人提起公诉。年3月22日,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黄某发、陈某霞、杨某祝、战某生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十五万元不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为加大对侵权人的追责力度,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实,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告知垦丰种业公司有提起民事惩罚性赔偿之诉的权利,并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提供指引。年2月19日,垦丰种业公司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起民事惩罚性赔偿之诉,同年10月15日,法院一审认定垦丰种业公司损失人民币万余元,并以此为基数,判决六名被告承担人民币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六名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八
彭某雪、王某恒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湖北劲牌有限公司分别系“江小白”“小郎酒”“劲酒”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年1月至年8月,彭某雪从四川省成都市购买大量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劲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以低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40余万元。年9月起,彭某雪从成都市购买大量废弃“小郎酒”等品牌酒瓶,从山东省某包装公司订购含有“小郎酒”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瓶盖和包装纸等材料。彭某雪还向袁某求购假冒“小郎酒”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瓶盖,袁某将从王某恒处购得的假冒“小郎酒”商标标识瓶盖3万余个转卖给彭某雪。随后,彭某雪邀约李某勇共同出资扩建位于四川省雅安市的厂房,并雇请刘某洪等人在该厂房内生产、灌装假冒“小郎酒”等品牌白酒,向他人低价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50万余元。
年1月至年12月,卫某波从彭某雪处购买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劲酒”注册商标的白酒,加价销往重庆市和四川省等多地,销售金额人民币26万余元。年1月至年12月,胡某兵从卫某波处购买假冒“小郎酒”“江小白”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给重庆市云阳县多个乡镇副食店,销售金额人民币5万余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年12月9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勇、刘某洪、卫某波、胡某兵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元不等,部分人员适用缓刑。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年12月15日,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恒、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五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九
广州指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迅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抗诉案
一、基本案情
广州指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某公司)、广州中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享有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年1月,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发现迅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某公司)及其深圳花园城商业中心店(以下简称花园城店)将前述字样标识用于羽绒服的吊牌、收纳袋、互联网广告、展架装潢上,并被突出使用。指某公司、中某公司以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易造成混淆误认,构成对指某公司、中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为由,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迅某公司、花园城店不服再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迅某公司、花园城店不服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年4月13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年2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指某公司和中某公司不仅存在此前三年未实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事实,且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涉案注册商标无效之前已经作出判令迅某公司、花园城店连带赔偿维权合理开支损失的再审判决,且已经执行完毕。但如将该维权合理开支损失判定由迅某公司和花园城店承担,既损害迅某公司和花园城店合法权益,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又有违人民法院维护诚实信用民法原则、反对不正当注册和使用商标行为的司法态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广东省检察院同时启动抗诉程序的另外两件案件,也同期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该系列案件得到整体改判。
案例十
陈某与佛山市亮某厨卫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一、案件事实
佛山市荣某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某公司)股东梁某是ZL.6“水槽(5)”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年2月,梁某将涉案专利排他许可陈某实施,并约定陈某有权作为诉讼主体对侵权人进行起诉。年4月,陈某从佛山市亮某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某公司)处购买涉案水槽产品。后陈某以亮某公司侵害专利权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亮某公司未经陈某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侵害了陈某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在诉讼中,法院向亮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邮寄送达未能成功后,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缺席审判。至年7月,亮某公司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才获悉判决结果。
年8月,亮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认为亮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裁定驳回亮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之后,亮某公司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年9月10日,广铁检察分院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于年6月28日作出判决,认定亮某公司的涉案行为未侵害陈某的专利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十一
王某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篁园支行侵害著作权纠纷抗诉案
一、基本案情
年3月,王某以著作权权利人的身份向浙江省版权局申请对剪纸图案“剪纸-《大福狗》”进行作品登记。年,王某发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篁园支行(以下简称篁园支行)在营业场所门窗外张贴多幅新春贴纸,其上有福狗剪纸图案。王某认为该图案侵犯了“剪纸-《大福狗》”的著作权,于年3月26日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篁园支行举证证明在王某涉案剪纸作品登记之前,他人已于7年将“狗的剪纸图片”上传到网络,该图案与涉案作品同为剪纸图案,在整体构图、线条与表达等方面高度一致。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在“狗的剪纸图片”上传前,其已将涉案作品“剪纸-《大福狗》”公开发表。涉案作品相比于在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之后,王某向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年5月19日,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年6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年12月10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某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篁园支行使用的侵权产品与王某享有著作权的“剪纸-《大福狗》”作品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篁园支行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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