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省法院发布1
为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11月30日,省法院召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发布一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发布会指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破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程序空转”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有利于诉源治理,让行政争议止于诉前;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行政诉讼功能发挥,实质解决行政争议。
发布会通报,省法院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省法院在案件管辖、被告确定、审限管理、绩效考核、府院联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建议等方面,就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出台相关政策,加强顶层设计。省法院先后印发《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准确确定行政案件被告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省法院积极指导下级法院与当地政府对接,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平台,构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多元机制。目前,全省十八个地市均在陆续建立当地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平台。全省法院强化协调力度,促进矛盾纠纷彻底解决。据统计,年1月至10月,全省法院协调解决一审行政案件件,协调结案率21.65%,较去年同期上升2个百分点,大量的行政案件得以彻底化解。
据介绍,省法院近年来非常注重发挥司法建议和典型案例的作用,每年多次向行政机关发送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司法建议,向社会发布各类典型行政案例。本次发布的12件典型案例聚焦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主题,通过彰显典型案例的指导价值起到以案释法、以案明理的作用,促使行政机关和群众主动解开疙瘩,打开心结,作出让步,促进行政争议案结事了政和,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
12件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王某某诉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年,为了迎接第七届全国农运会,南阳市对涉及农运会场馆区域的健康路周边实施拆迁。王某某原有的房屋位于拆迁区域内。经过协商,王某某与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拆迁安置住房意向书》及《尚座花园安置协议书》。关于安置房的装修问题,王某某选择“愿意让装修,可在分房后由企业根据安置房标准负责装修”。王某某按照上述协议选择房源后,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未按照协议对其已经选择的房屋进行装修,王某某遂拒绝领取安置房屋钥匙。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于年10月起拒绝向王某某支付过渡期租房费用。王某某遂以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安置意向书、协议书中约定的按安置房标准装修并交付房屋;支付自年10月起每平方每月12元的过渡费至交房;2、毛坯交房,被告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元予以补偿;3、判令被告免除交房前的物业服务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及理由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年10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按照安置面积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支付过渡费;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和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4元的标准对王某某安置房进行装修或者向王某某支付.4元装修费;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过组织调解协商,促成各方当事人就涉及的行政和民事纠纷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并于年12月27日作出()豫13行终号行政调解书,对王某某、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和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在本案房屋征迁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拆迁户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本案涉及的拆迁安置项目长达九年,处理此类纠纷既要确保被征迁户尽快得到安置,依法足额获得补偿利益;又要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该案最终不仅解决了装修问题,而且就物业管理费缴纳问题也促成了调解,一揽子解决了行政纠纷和民事争议,同时以出具行政调解书的方式结案,确保调解意见得以执行。
案例二
某面粉厂诉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某面粉厂建于其经营者家庭承包地内,某面粉厂占地面积约4.9亩,房前屋后面积约0.2亩,共计约5.1亩。年,某面粉厂所占土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年11月5日,某面粉厂地上的附着物被强制拆除。厂内物品部分损毁,部分被搬离,暂存于白壁镇人民政府。经诉讼,安阳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某面粉厂房屋的行为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年12月4日,某面粉厂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安阳县人民政府赔偿其房屋、地上构筑物、被损毁物品、停产停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元。
裁判结果
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当事人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行政赔偿调解书:安阳县人民政府向某面粉厂支付人民币万元整(大写叁佰伍拾万元整),该费用包括拆除面粉厂地上附着物及拆除地上附着物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的赔偿和该5.1亩土地被征收所享有的所有征收补偿权益。某面粉厂收到第一笔款项之日起1个月内将暂存在白壁镇人民政府的全部物品取走。目前,调解书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也是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有效方式。本案诉讼阶段,法院组织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历经了双方不同意调解、同意调解但方案差距大、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案件的调解书不仅涉及被损毁物品的赔偿,还涉及土地征收的补偿和被搬离物品的取回等内容,对全部相关问题进行了一揽子解决,彻底化解了纠纷,也避免了产生新的案件。
案例三
于某某诉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基本案情
年10月17日,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开封市“一渠六河”禹王台区段周边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并进行了公告,同时公布《开封市“一渠六河”禹王台区段周边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原告于某某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原告与被告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于年2月19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于某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和理由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在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已履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制定了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补偿安置方案,也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开封市“一渠六河”禹王台区段周边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充分考虑了房屋登记的用途和实际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补偿标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于某某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和起诉。与于某某同时起诉的三个类似案件也通过调解达成了协议,原告撤回上诉和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在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但原告的补偿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对被诉征收决定确认违法,对原告的请求也难以支持。在此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使得被告认识到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使原告的要求趋于理性,最终促成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案涉项目是开封市“一渠六河”连通综合治理工程,系开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于本案行政争议未解决,项目进度受阻。本案的协调解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了地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体现了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案例四
某殡仪馆诉濮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年6月,原告某殡仪馆在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被告濮阳县环境保护局查明年11月18日原告经被告批复进行改扩建,但一直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被告认为原告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法,于年12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三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及理由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行政调解书:被告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金额变更为二十万元;原告某殡仪馆放弃原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可以调解。本案中,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无争议,原告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补救,违法行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基于行政裁量权的法定权限,对处罚幅度予以变更,符合法律规定。该案的圆满解决避免了影响濮阳市殡葬事业运行,保证了被告濮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案例五
某公司诉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
基本案情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于年10月28日发布《凤泉区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鼓励投资者到凤泉区产业集聚区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者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并由凤泉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为投资者全程办理相关手续。某公司为凤泉区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企业,某公司称其准备投资建设四星级宾馆项目,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凤泉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为其项目选址位置是一个面积达16万平方米的大坑(分南、北两个区域)。为推进项目建设,凤泉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于年12月2日作出《承诺函》,称我区将积极请示新乡市政府协调辉县市政府尽快就项目用地问题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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