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中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嘉

                            

原创王慧君上海嘉定法院

11月4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在案犯罪工具、违禁品,予以没收。

此次庭审由上海嘉定法院院长段守亮,上海嘉定法院审委会委员郏义嘉,人民陪审员姜红琴组成合议庭,段守亮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检察院)检察长葛建军出庭支持公诉,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玉梅到庭参加诉讼。

上午9点30分

法槌敲下,庭审正式开始。在持续近一个半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段守亮院长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发表的意见。整个庭审过程严谨规范、重点突出,庭审现场秩序井然。

上海嘉定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展房屋中介业务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等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伪造房地产公司、银行的印章,伪造居民户口簿等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被告人薛某某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后悔。其辩护人就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强烈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故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上海嘉定法院经审理查明

年2月起,被告人薛某某在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展房屋中介业务过程中,为帮助客户办理购房贷款等手续,牟取非法利益,将沈某某的个人信息、照片、办证要求及需制作的证件类别、印章名称告知他人,“订制”、购买伪造的离婚证1本、结婚证1本,以及上海市某区婚姻登记管理所档案证明专用章1枚。经鉴定,2本证件、1枚印章均系伪造。

薛某某将吴某某、刘某某、喻某的个人信息、办证要求告知他人,“订制”、购买居民户口簿3本。经鉴定,3本证件均系伪造。

此外,薛某某还将所需制作的印章名称、印文样式等告知他人,“订制”、购买刻有“某置地(上海)有限公司”、“某置地(上海)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某(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业务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各1枚。经鉴定,4枚印章均系伪造。

公安机关接举报后立案侦查,于年5月16日在薛某某暂住处查获上述伪造的证件、印章等,并于次日将薛某某抓获。

上海嘉定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展房屋中介业务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等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伪造房地产公司、银行的印章,伪造居民户口簿等身份证件,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认为薛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控辩双方关于薛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上海嘉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薛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在案犯罪工具、违禁品,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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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和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认证依据,其制作和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公众的依赖性。所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属于国家机密,不可外泄、制假并进行贩卖。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不仅侵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公民身份证件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发放,采取全国统一标准,具有唯一性,既是证明公民身份的重要证件,又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严重侵害社会公共信用,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近年来,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对审判工作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上海嘉定法院明确细化院庭长办案任务,科学界定院庭长办案范围,建立院庭长办案公示制度,强化院庭长办案考核机制,采取多项举措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截至目前,上海嘉定法院年院庭长办案工作量已达件,位居全市前列。

文字:王慧君

照片:孟飞

视频:蒋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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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房产中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嘉定法院院长开庭审理这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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