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数据治理的法治基调与未来走向
「本文来源:人民论坛网」
平台经济下数据价值日益凸显,平衡数据竞争与保护的关系成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数据竞争是数据实现价值的方式,数据保护则是数据实现价值的前提。当前,数据竞争与数据保护的平衡仍面临诸多难题和挑战,主要症结表现为隐私、数据与个人信息三者关系界定不清晰,数据类型划分不明确,数据竞争与保护规则及司法适用不完善。竞争法以鼓励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目的,兼顾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多元利益,其显著的社会法属性契合在数据竞争与数据保护间寻求平衡的需求。然而,实践中对平台经济下数据治理的回应与处置,已超越了竞争法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因此,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时,有必要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推动竞争法与数据专门法之间的协同,推动多主体、多制度、多工具协同治理。
数据竞争数据保护保护优先协同治理平衡
D.16A
10./j.cnki.rmltxsqy..21.
陈兵,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竞争法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主要著作有《自由与秩序——互联网经济法治精神》、《大数据的竞争法属性及规制意义》(论文)、《因应超级平台对反垄断法规制的挑战》(论文)等。
背景与问题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兴起。数据显示,截至年年底,我国市值超1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企业达家,比年新增家,以平均每年新增26家的速度快速扩张,市值规模达3.5万亿美元。~年,我国超1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总市值由亿美元增长到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达35.4%,在年全球经济低迷的背景下,实现了56.3%的超高速逆势增长。[1]其中,数据作为平台经济高速发展的核心原料已成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在平台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不断涌现,推动了数据分析与应用技术在商业领域的创新应用,使各类平台主体得以更大程度地挖掘数据价值,提高数据应用效能,特别是在数据收集和使用中不断强化和扩展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譬如,平台借助数据和算法等技术,能够广泛收集用户数据和市场经营信息,对数据进行精细化整理,高效绘制用户画像,实现精准营销、创新产品等经营策略,有效降低预测成本和决策成本,提高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然而,平台在满足广大用户经济、社会、文化等需求的同时,也引发了对个人数据(信息)过度或非法收集、泄露用户隐私、大数据杀熟、强制“二选一”、恶意封禁、数据封锁、信息茧房等滥用数据限制、排除竞争、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广大用户的信息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竞争秩序乃至国家总体安全带来现实危害和潜在威胁。为此,我国相继出台多部与数据相关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要求尽快明确数据产权、完善数据传输标准等。相关法律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本文法律均使用简称)等,已形成较完善的数据要素市场治理法律体系。其中,如何平衡数据要素竞争与数据信息保护的关系成为平台经济发展中社会各界普遍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kz/43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