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享创智因单方解约遭起诉被判赔偿空置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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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财经讯吴文婷4月7日,乐居财经获悉,优享创智(北京)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享创智”)新增1则判决书,案由系合同纠纷,原告为上海天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帆企业管理”),被告为优享创智,案号为()沪民初号。原告天帆企业管理诉称,年5月,原告与被告就上海市闵行区兴梅路XXX号XXX层房屋合作经营一事开始商议。年6月11日,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以其名下的房地产项目及产业园区投资项目与被告展开合作。为此,原告于年6月27日提前与场地前承租人解约,将该场地预留用于履行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并按被告要求清理并腾空了场地。但被告未按约进驻系争房屋,反而在9月5日以邮件形式向原告提出单方解约。因此,其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第一年度品牌及平台使用费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按照三个月运营管理费计算的违约金45,元;3.判令被告支付因单方面解除协议而造成的场地空置费1,,元;4.判令被告支付因单方面解除协议而造成原告对外商誉损失万元。不过,被告优享创智辩称,被告系合法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原告始终没有提供协议约定的产权证明、消防验收等文件,违反了《合作协议》第3.1.2条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使被告存在违约,原告主张的损失也不应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并未要求原告提前腾空场地,原告所谓提前解约损失由其自身承担。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前承租人系自身原因解约。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合作协议》解除的原因。被告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被告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原告实际产生损失的房屋空置期间,应自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对系争房屋进行腾空和装修至原告再次将房屋出租为止,综合考虑被告的违约程度、合同已有的违约金约定、以及正常的商业风险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空置费损失20万元等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优享创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天帆企业管理品牌及平台使用费2万元;赔偿原告天帆企业管理违约金45,元和场地空置损失20万元。据乐居财经了解,优享创智运营的主要产品为共享际,其成立于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为毛大庆。天帆企业管理成立于年4月8日,注册资本为1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为陈庆华。目前,其大股东为陈庆华,持股94%;汪峰等持股6%。文章来源:乐居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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