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16公路项目合同
1.《公路投资协议》与《公路PPP项目合同》的合同主体
公路PPP项目中,实施机构一般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社会资本方是实施机构通过招标投标选定的投资人;项目公司是由社会资本方独自或与政府投资人代表建立的公司,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投资人代表是项目公司的股东。项目公司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项目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投资协议》由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
2.《部颁公路文本》中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的责任
(1)项目公司继受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
《投资协议》约定的是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社会资本方有权依法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获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投资协议的约定专属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外,社会资本方在投资协议项下的其他所有权利、义务,均转移给项目公司继受。
(2)社会资本方对项目资本金的出资义务
项目的资本金由社会资本方将出资,社会资本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本金按其中标方案注入。社会资本方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必须全部为其自有资金(不得为债务性资金)。社会资本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应由社会资本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
(3)项目公司的融资义务以及社会资本方的担保义务
项目公司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如果项目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获得本项目其他建设资金,社会资本方方有义务作为担保人筹措相应的建设资金。
(4)社会资本方的连带责任
如项目公司经营发生困难,社会资本方有义务进行融资或注资;在项目公司运营收支平衡前,社会资本方不得从项目公司提取任何费用。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签订《PPP合同协议》后,社会资本方应对项目公司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云南公路文本与部颁公路文本中《投资协议》的主要区别与联系
“云南公路文本”以及“湖南公路文本”均是以“部颁公路文本”为基础,结合不同时期国家政策的要求、地方特点以及地方实施中的经验教训进行补充完善的。
“云南文本”在“部颁文本”的基础上,提供采用BOT/ROT/tOT方式进行选择的条款;明确了政府参股项目公司、政府提供补贴、政府付费的具体要求;增加了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社会资本方应按比例增加项目资本金。把“项目质量目标、运营管理目标和服务质量目标”改为“绩效目标”。
4.湖南公路文本与部颁公路文本《投资协议》的主要区别
(1)“湖南公路文本”只是针对经营性高速公路,范围相对狭窄。“湖南公路文本”在“部颁公路文本“”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完善。
(2)在“部颁公路文本”在项目建设期项目公司股权不得发生任何变更”的基础上,增加了“运营期五年内项目公司股权不得发生任何变更”。
(3)“湖南公路文本”对工程质量目标、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质量目标、安全目标以及环保目标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并增加了“项目资本金双控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前提工作费用、征地拆迁费用”进行了约定。
(3)“湖南公路文本”在违约条款中增加了“社会资本方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的或乙方擅自中止履行本协议的,则实施机构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社会资本方按照投资人履约担保的额度承担赔偿责任。因社会资本方原因,未在XX年XX月XX日前实质性开工的,则实施机构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社会资本方按照投资履约担保的额度承担赔偿责任。社会资本乙方投标时明确本项目运营期(含收费期)为XX年。如确因社会资本方方原因,未按期交工通车,其延误工期应抵扣收费期”。
(4)“湖南公路文本”明确了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协商、调解和诉讼,放弃了“部颁文本”中的“仲裁”方式!
附:湖南公路文本的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格式
(项目名称)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协议
甲方:XX省交通运输厅
乙方:(投资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鉴于甲方为修建(项目名称)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乙方担当该项目的投资人,现由甲方和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出资情况、资金的使用、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对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和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1.2甲方应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及法规,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尽力协助乙方及时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投资以及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贷款、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协调审批程序,以获得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准。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乙方有权依法组建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若乙方为联合体,则联合体成员各方出资比例应与乙方投标时提交的《联合体协议书》确定的出资比例一致,联合体牵头人应当作为项目公司投资控股方。
2.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组建项目公司,在报请甲方同意后在项目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1)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亿元,项目公司设立时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XX%,建设期内乙方应在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增加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使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在项目建设期内达到注册资本的全额。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质押,项目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实施后相关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报备(项目建设期以及运营期五年内项目公司股权不得发生任何变更)。除经甲方书面同意之外,项目公司不得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特许权(公路收费权转让应按国家政策执行并做好备案工作),不得处置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设施。项目公司融资获得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本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抽逃。
(2)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财务人员素质,必须满足乙方投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所承诺的条件,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3)项目公司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项目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项目公司获得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专属于乙方的权利、义务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所有权利、义务,均转移给项目公司继受。
2.3乙方设立项目公司的出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应在签署前获得甲方认可。正式签署的出资协议(原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备案的章程(复本)应交甲方存档一份。
2.4乙方将出资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XX%,即人民币(大写)XXXXXX万元(XXXXXX万元)作为本项目的资本金。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本金按其中标方案注入,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前提交万元人民币资本金。乙方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必须全部为其自有资金(不得为债务性资金)。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应由乙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
2.5项目负债性资金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的XXXXXX%,即人民币(大写)XXXXXX万元(XXXXXX万元),项目公司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如果项目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获得本项目其他建设资金,乙方有义务作为担保人筹措相应的建设资金。
2.6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公司应严格控制概算,经甲方同意确需增加概算的,乙方应按比例增加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物价上涨、征地拆迁费用上涨等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乙方应相应按比例增加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
2.7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也不得将本项目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本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乙方及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2.8如项目公司经营发生困难,乙方有义务进行融资或注资;在项目公司运营收支平衡前,乙方不得从项目公司提取任何费用;如项目公司破产,乙方应负责项目公司经济纠纷的解决。
2.9乙方应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并应确保项目公司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及《资金管理协议》等合同文件,用以约束本项目在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中双方各项权利与义务。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前不得行使对项目的任何权利。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乙方应对项目公司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10乙方履行投标承诺,及时组织人员、机械设备等资源到位,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2.11乙方应服从和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政策和法律规定,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施工环境,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
2.12乙方在交工日期之前,确保项目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乙方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制并向甲方提交一份经营、养护和维修手册(经营养护手册)。
2.1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公路收费权转让应按国家政策执行并做好备案工作。
2.14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未被核准的风险。
3.项目质量目标、运营管理目标和服务质量目标
3.1工程质量目标:
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优良工程
3.2运营养护目标:
技术状况检测和自动采集率=%;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93;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93;路基技术状况指数SCI=;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指数BCI=;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指数TCI≥98;公路技术状况MQI优等路率≥95%;一、二类桥梁比例≥98%;危桥(四、五类)处治率=%;危隧(三、四、五类)处治率=%;公路绿化栽植成活率、保存率指标优良。
3.3服务质量目标:
运营期内服务区管理达到《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优秀等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规定的三级服务水平。
3.4安全目标: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5环保目标:经工程措施及植物措施治理后,保证水土不流失;基坑开挖面不裸露,弃土场全部防护处理;桥面水、路面水不能直排到农田。并通过环保部门的环保与水保验收。
3.6若养护和服务区管理未达到3.2及3.3所约定的目标或等级,甲方有权代替乙方进行养护或管理,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3.7收费管理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联网收费及执行ETC等收费方式。
4.投资人履约担保
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并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应向甲方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投资人履约担保应采用保函形式,金额为XXXXX万元人民币(约为乙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的10%),在项目公司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且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30日内予以退还。
5.项目资本金双控管理
乙方应按中标方案承诺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前提交人民币金额万元(大写:XXXXX)的项目资本金,由项目法人与甲方双控管理,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乙方不能按期提交项目资本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全额提取乙方提交的投资人履约保函。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按照国家和XX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7.前期工作费用
甲方已垫付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等费用,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X个月内应将前期费用支付给甲方。总计人民币XXX万元。乙方未能按约定支付甲方垫付的前期费用的,每延迟一天应按欠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8.征地拆迁
项目公司与本项目沿线地方人民政府签署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按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所有费用由项目公司足额支付,并计入工程总投资。如因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征地拆迁费用调整,由项目公司根据与本项目沿线地方政府签署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
9.违约条款
9.1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注册项目公司,或虽已遵守上述规定但甲方认为其尚无实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完善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工作,直至甲方同意为止。因乙方原因项目公司注册成立时间超过约定期限,每延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如在本协议签订后90天内,项目公司仍未进行注册,或虽已注册但不满足甲方的要求,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投资人履约担保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9.2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投资人履约担保标准承担赔偿责任;项目建设资金未按计划足额到位超过30天,甲方督促乙方采取行动予以纠正;若项目建设资金未按计划全部到位超过90天,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投资人履约担保标准承担赔偿责任;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后30天内,乙方应积极采取行动予以纠正,若项目建设资金链一次性中断超过60天,或多次中断累计超过90天,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投资人履约担保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9.3项目公司成立后12个月内,并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应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因项目公司原因未能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每延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30天,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投资人履约担保的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9.4乙方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的或乙方擅自中止履行本协议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投资人履约担保的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9.5乙方未能确保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投资人履约担保的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9.6因乙方原因,未在XXXX年XX月XX日前实质性开工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投资履约担保的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9.7乙方投标时明确本项目运营期(含收费期)为XX年。如确因乙方原因,未按期交工通车,其延误工期应抵扣收费期。
9.8因乙方及项目公司原因违约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本协议同时终止,并按照本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9.9发生本款所述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通过对甲方发出有效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对乙方的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1)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并且乙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
(2)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乙方发出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90天内改正此行为。
10.免责条款
10.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战争、动乱、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或水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或已经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努力以缓解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承担采取这种措施时可能发生的费用。
10.3不可抗力事件由声明受到影响的一方自事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发生的,双方可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
10.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一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0.5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双方不可控的法律、政策变化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11.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2.其他事项
12.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XX省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12.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2.3本协议正本肆份、副本肆份,协议双方各执正本贰份,副本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成员各执正本贰份、副本贰份增加协议总数量。
甲方:XX省交通运输厅(盖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全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职务)(职务)
(签字)(签字)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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