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梦奇陈蒙企业商誉纠纷裁判大数据报告

企业商誉纠纷裁判大数据报告

商誉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表示的是一种商业信誉,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它们的生产、流通和与此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由于商誉系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评价,因此也极易被虚假、误导性的评价所损害。而随着经济与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个人表达与评价的途径越来越多,企业的宣传与推广等途径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各类侵害企业名誉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商誉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本文将通过司法裁判大数据,梳理分析侵害企业商誉案件纠纷,为企业自身商誉的合规管理与维护提供思路。

一、检索情况

检索工具:威科先行数据库

检索关键词:商誉、商业信誉

案例数量:

二、企业商誉纠纷裁判大数据分析

(一)地域分布

(图一:案件数量前10地域分布情况)

从地域分布来看,此次检索的案件数量最多的地域是广东、北京、江苏、浙江、上海、山东、河南、福建、广西、湖南。大部分案件均分布在中东部沿海地区,笔者团队认为出现此现象的原因可能是中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公司分布也较为密集,因此相关侵犯公司商誉的案件也相对较多。

(二)数量分布

(图二:近五年案件数量)

根据上面的图表,从近5年的案件时间分布来看,-年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在年案件数量最多,年案件有所减少,而年刚开始数据较少。笔者团队认为,一是基于疫情的影响,法院案件开庭进程较之以往会相对较久,目前有些年的案件可能还未审结。以及有些判决或裁定目前可能还未及时上网,因此年、年案件数量从数据来看相对减少。

(三)审理程序

(图三:审理程序)

经检索,在损害商誉纠纷中,一审程序占比62.36%;二审程序占比35.05%。

(四)案由分析

(图四:民事案由)

(图五:刑事案由)

(图六:行政案由)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到,损害企业商誉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其中民事案件中侵犯人格权纠纷最多。

刑事案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最多。在刑事领域,一般涉及侵害企业商誉的行为,一般都是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行为,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侮辱、诽谤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最常见的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在行政案件中,主要是因相关商标管理有关的行政行为所涉行政纠纷,除此之外,笔者也根据上述关键词检索到1,条行政处罚案例,主要是涉及违法广告与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法律依据

(图七:实体法律依据)

(图八:程序法律依据)

可以看到目前涉及商誉侵权类案件的法律一般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虽然其中一些因《民法典》的颁布已失效,但由于《民法典》系年1月1日起生效,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明确,“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目前已结案的大部分法律事实发生于年1月1日前,因此大部分还是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为法律依据。

(六)标的额

(图九:标的额)

由上述标的额的图表可以看到,其中案件标的额在0-10万的占37.14%,标的额10-50万的案件占34.11%,标的额50-万的案件占比10.59%,标的额在-万的案件占比13.37%,万-0万占比1.95%,0-0万占比1.98%,0万元以上占比0.86%。

可知,大部分案件的标的额在0-万之间,其中50万以下的案件居多,占81.25%,案件标的额在万以上的案件较少。

(七)当事人类型

(图十:当事人类型)

根据以上图表可以看到,在涉及企业商誉侵权类案件的当事人中,法人及其他组织占69.89%,自然人占29.03%,个体工商户占1.08%。可见,大部分案件系存在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纠纷,法人与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纠纷数量次之。

三、典型裁判案例及法律风险分析

(一)民事案件典型案例

1、恶意攀附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引起的商誉侵权

案例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年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典型案例之六:某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甲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恶意攀附驰名商标商誉依法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拥有多年历史的原告某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联手上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签署资源置换协议,取得权利商标使用授权,首发“大白兔奶糖风味牛奶”饮料,并陆续在线上旗舰店及各大商超上线。

被告山东某甲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监制商委托山东某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典三合一奶茶风味固体饮料”并进行大肆销售,被告新郑市某某商行在明知侵权属性情况下,仍在店铺内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并为强化混淆效果进行“大白兔奶糖风味牛奶”饮料的文字和图片关联。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山东两公司立即停止对权利商标的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元;被告新郑市某某商行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控侵权商品上的“大白兔”文字,采用与权利商标中作为主要识别要素“大白兔”同样的内容,两者构成近似。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使用“大白兔”文字及销售该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起涉互联网典型案例之八:南京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南京飞某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虚假宣传纠纷案--抄袭网页涉及侵犯著作权且属于虚假宣传

原告南京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某公司)诉称,尚某公司成立于年,历经12年的发展,已成为在南京及周边地区具有较高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和产业化的装饰企业。年,尚某公司发现同为装饰企业的南京飞某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某强公司)经营的网站从色彩、文字、图片、编排体例等方面抄袭了尚某公司网站的主要内容。此外,飞某强公司还将尚某公司的荣誉作为自己的荣誉广而告之,属于虚假宣传。故尚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飞某强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尚某公司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网页内容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飞某强公司辩称,原告涉案网站的独创性不高,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年9月18日作出()苏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南京飞某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其网站侵害原告南京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及构成虚假宣传的网页内容;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20元。

对于汇编作品而言,并不是所有对其内容的复制或抄袭均构成侵权,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是复制或抄袭的内容是否为作品的独创部分。网站本身具有开放性、传播性的特征,仅需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便可对网站内容进行浏览,因此公众对网站内容的获取十分便利。原告网站上线时间为年12月,被告网站的制作时间为年7月。对比双方的网站,二者在网站主页的版面设计、页面布局、主题设置以及各主题项下的内容编排位置与内容的表现形式均高度近似。被告公司网站与原告网站高度近似的部分属于原告独创性的对内容的选择、整理与编排部分,故被告网站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与服务质量、制作成分、性能、提供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在其网站上多处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宣传用语,如“精细施工10年上万客户见证”,而被告注册时间为年,宣传内容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告称其网站所用素材来自案外人公司,并自认其本身未获得网站展示的相应荣誉。但客观上,被告使用了原告荣誉进行宣传。本案原、被告均属装饰企业,业务范围高度近似、注册地均在江苏省南京市,潜在顾客群存在交叉,两者存在竞争关系。被告上述行为实质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易使得消费者对被告企业真实经营规模、信誉产生误解,本质上构成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告正常的商业利益。

2、商业诋毁行为引起的商誉侵权

案例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七:某食品公司诉某文化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商家以新媒体短视频发布广告应遵守商业道德,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能损害竞争对手商誉,误导消费者的价值判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某文化公司制作并在其抖音平台账户上发布了短视频《三招挑选优质列巴》,视频中对包括该文化公司经营的“xx黑麦列巴”和某食品公司生产的“xx黑麦坚果列巴”、“xx黑芝麻坚果列巴”在内的数款列巴产品进行比对评测。视频中,主播称某食品公司的列巴颜色实际上是染出来的,用的是普通黄油,而自己的列巴则是只有黑麦粉,用的是最好的黄油;其他列巴的核桃是用“化学药水去过皮”。该文化公司抖音自营账号粉丝量较大,有一定影响力。某食品公司认为该文化公司此举损害了其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文化公司以测评类短视频形式发布比较型广告,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通过对比、贬损等方式对某食品公司的产品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描述,明显超出了对产品进行正常评论和介绍的合理限度,并且会对消费者的选择意愿和购买决定产生误导。该文化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判决该文化公司在抖音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赔偿食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该文化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之六:酒泉九某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瀚森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九某泉公司系“杏香源”杏皮茶生产经销商并于年12月14日取得“杏香源”商标。年6月,该公司发现瀚森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   

被告某科技公司系自媒体企业,运营无锡某楼市信息   

滨湖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对于社会公众就房屋质量方面的评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对于侮辱性言辞,仍可主张侵权责任,维护自身商誉。某科技公司发表的涉案文章,公开披露商品房质量问题,属于舆论监督行为,但应尽到审慎义务,避免使用侮辱性言辞。某科技公司作为业主与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之外的中立第三方,公开发文使用“不良开发商”“缺乏底线的开发商”等词评价某房地产公司,指向明确、传播广泛,对某房地产公司商誉产生直接负面影响,具有侮辱性,故不论其反映的质量问题是否客观真实,使用侮辱性言辞本身便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判决某科技公司发布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某房地产公司5万元。

案例2: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7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之七:丰都县叶氏食品有限公司诉邹某、重庆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丰都县叶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氏公司)享有“叶大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门从事挂面、小麦粉生产、销售。年10月14日,邹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一条短视频,对叶氏公司生产的“叶大哥”太阳晒挂面进行评价,其视频标题为“现在吃什么能放心,这面条真的能燃烧,而且烧过了有一股胶味”,内容为“看一下,这个面条是不是可以吃,可以吃,看嘛!这是叶大哥的面条,我在联华超市买的,今天我在抖音上看到起,结果我也拿来试一下,真的是这样,真的是不敢吃”。其视频发布后,在该视频下方评论区有多人进行了评论,例如“现在面条都这样,都加有食用胶,越经煮的面条越加的多”、“好黑人了”、“婆娘莫吃了哟”、“天啦,我天天都是吃叶大哥面条”、“投诉”等等。叶氏公司发现上述视频和评论后,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邹某、字节跳动公司在公共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叶氏公司经济和名誉损失共计10万元。

  

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邹某发布的视频内容可以看出,其认为该面条可以燃烧,并产生胶味,是不能吃的食品。但其进行评价前,并未经过专业机构科学检测,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面条不能吃的情况下,仅是通过主观判断就对该面条进行了负面评价,并发布了不特定多数人可以看到的视频,导致其他人对该面条作出了不实评价,对生产该面条的叶氏公司的商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对叶氏公司名誉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令邹某在抖音网络平台上发布道歉视频并赔偿叶氏公司损失2万元。

小结:民事风险警示

结合上述民事相关案例可知,企业商誉相关的民事纠纷裁判文书中,侵害企业商誉的行为主要涉及两类侵权纠纷:第一种是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是与知识产权纠纷、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行为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二种是侵犯名誉权纠纷,主要由于不真实、不客观、误导性言论等侵犯法人名誉的行为。

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名誉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在认定相关行为是否可能侵犯法人名誉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一般结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判断,也就是需要有不法行为、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对于认定名誉侵权而言需要注意是否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对于认定构成虚假宣传或者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时要   

李某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三起民事诉讼,后经该院审理,均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年1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李某与深圳泰晶公司、湖北泰晶公司及喻某1之间三起民事案件的一、二审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裁判结果均是李某败诉。   

随后,李某为达个人目的,继续在网上炒作并散布上述言论,影响并导致湖北泰晶公司的商业信用及喻某1个人名誉受到损害,出现公司部分客户要求退货、停止合作、停止支付货款等后果。经湖北华炬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年9月、11月,湖北泰晶公司因本案造成退货实际经济损失共计.42元。年6月中旬,李某得知湖北泰晶公司筹备上市信息,为阻扰该公司上市工作,便继续加大在各大网站论坛发表前述攻击言论的力度。湖北泰晶公司和喻某1为此产生恐慌。湖北泰晶公司被迫安排与李某相熟的职工黄某1主动联系李某。李某借机以“可以到法院撤回起诉(应为申诉),同时删除所有网上的发帖"为条件,提出与湖北泰晶公司进行“和解",索要万元。湖北泰晶公司副总经理王某1(兼任深圳泰晶公司总经理)向李某提出分两步走,先行支付80万元,换取李某立即停止网上发帖。李某要求一次性支付万元,并提出“要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来拟定和解协议书",欲掩饰其非法索要他人财物的性质。因李某未提供银行账户,湖北泰晶公司亦未向李某支付款项。随后,被告人继续在网上发帖对湖北泰晶公司及喻某1进行恶意攻击,并继续向湖北泰晶公司索要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针对湖北泰晶公司,以在网络、媒体上发布有损他人信誉的不实信息和通过媒体进行炒作阻扰湖北泰晶公司上市等要挟、恫吓手段,迫使湖北泰晶公司向其支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3:訾某损害商品声誉案寻衅滋事罪、损害商业信誉罪(《人民司法·案例》年第8期,第4页)

自年以来,被告人李兴旺纠集李永旺(已死亡)、被告人高志军、刘彦庆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介休市有限公司共同或单独实施寻衅滋事、损害商业信誉等犯罪活动共计5起,形成了以李兴旺、李永旺为纠集者,以高志军、刘彦庆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扰乱了介休市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李兴旺纠集被告人高志军、刘彦庆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兴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告人李兴旺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均有前科,均可从重处罚。殴打被害人梁某2一起,事发后被告人李兴旺已经赔偿梁某2损失3万元,可酌情对李兴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属坦白。

判决:1、被告人李兴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被告人高志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3、被告人刘彦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4、扣押在案的晋A×××××轿车一辆被告人李兴旺缴纳罚金后发还。李兴旺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二审维持原判。

小结:刑事风险警示

如前所述,在刑事领域,一般涉及侵害企业商誉的行为,一般都是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行为,可能涉嫌侮辱、诽谤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多种罪名,最常见的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诽谤罪的区别在于诽谤罪所针对的是个人,在侵害企业商誉的案件中主要可能涉及相关行为人捏造、散布针对企业负责人的有关信息。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对象则直接就是公司。除此之外,目前有一群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水军”等对相关产品进行造势的公关公司,那么这种行为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另外,如上述案例2,如果相关行为人以虚假测评、商业诋毁的行为威胁,勒索钱财,那么该行为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三)行政处罚与涉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1: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运营维护“阿里巴巴国际站”平台,该平台为专业从事跨境贸易B2B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向海外买家展示、推广供应商的企业和产品,进而帮助用户获得贸易商机和订单。深圳市小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满科技)系一家提供SaaS服务即通过互联网使用信息系统的外贸管理软件服务公司,产品为主要基于云端的客户管理(CRM)软件。当事人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进行网络技术服务,包括外贸管理软件的开发运营,主要有“富通天下”CRM、ERP,外贸营销管理云平台、“芒果店长”跨境电商ERP系统等产品和服务,其服务对象为国内的外贸企业,帮助他们管理客户资源。当事人向外贸企业提供富通天下云平台等产品,与小满科技的CRM软件类似,当事人与阿里巴巴的服务业务具备相似功能、可以相互替代,因此,当事人的产品与“阿里巴巴国际站”、小满科技产品存在竞争关系。

另查明:年8月份,阿里巴巴收购并控股深圳市小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满科技)。当事人从年8月底起,开展针对阿里巴巴国际站和小满科技的除“满”行动。当事人组织撰写《阿里巴巴入局外贸软件,富通天下,你怎么看?》、《趁疫情,疯狂收割焦虑的外贸企业,初心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严控沟通工具,中心化模式还能走多远?》、《国际站,穷途末路了么?》、《阿里巴巴国际站,究竟意欲何为?》、《疫情下阿里巴巴国际站所作所为评述文集》、《疫情倒逼下,外贸出口企业打破一个旧世界,迎来一个新世界》等文章,发布于当事人运营的“富通天下云平台”   

  原告某公司自年9月起,以60元/盒(年1月后为65元/盒)的价格向三港公司采购“花旗·金竹康”等六个品种的“花旗”系列保健食品在上海地区销售。经营过程中,原告自行搜集大量上海市私人电话,以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作为目标人群,要求员工使用公司统一设计、制作的《旅游话术》等含有欺骗性的预设话术,以假冒的美国花旗集团、花旗银行等名义邀请老年人免费参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还谎称美国花旗集团成立于年,播放“花旗”系列产品相应治疗作用等宣传内容的视频或者ppt资料。会销过程中,原告安排无行医资质的员工以“中医”的名义,现场为老年人把脉,对照公司之前要求老年人填写的《美国花旗旅游申请调研表》中所反映的疾病,相应的逐一“诊断”老年人所患疾病,并借机以元/盒(年2月前为元/盒)价格向老年人销售“花旗”系列保健食品。经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某公司自年9月至年9月,销售额总计20,,元;扣除产品采购、营销费用等成本合计16,,.13元、向消费者退款2,,.00元、相关税费12,.92元,违法所得计1,,.95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下称“检查总队”)于年6月18日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上述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95元;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95元,以上合计处罚.90元。并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原告认为应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虚假宣传的条款对其进行处罚,遂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法律适用问题,亦即原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还是“虚假宣传”。《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前款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可见,对“消费欺诈”采取了列举加兜底概括的方式。除了明确列举的四种欺诈方法,只要商家使用的方法符合要件,都可以认定为消费欺诈。本案中,原告针对老年消费者组织的名为免费旅游、实为会销活动中,对“花旗”系列保健品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通过假冒中医“把脉”等方式推销花旗系列保健品,均符合法条关于欺诈的定义。孤立看每一个欺诈手段,都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中规定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但上述方式和手段系紧密衔接,最终构成一个完整的消费欺诈行为。此外,欺诈行为的认定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虚假宣传的认定则侧重于其他竞争者的权益,并不以消费者的错误决定为前提。综上,被诉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一审作出了维持的判决。

综上,被诉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作出维持的判决。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其主动撤回上诉。

小结:行政风险警示

由上述关于行政处罚与行政纠纷相关案例可以看到,对于虚假广告、违法广告的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目前在行政处罚方面主要涉及到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违法广告行为处罚。

目前对于虚假广告、违法广告行为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比如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年工作情况和年重点任务安排》的部署,“加强互联网市场监管,依法打击“二选一”、刷单炒信、直播带货行业侵权假冒、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等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创新线上监管理念方式,加快适应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需要。持续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强化网络直播营销监管,建设数字广告合规性应用平台。持续开展“铁拳”行动,力争查办一批质量高、影响大的案件。”因此可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将会持续严惩虚假违法广告,尤其是依靠互联网进行宣传的新型广告形式,包括测评、种草、刷单等行为。因此,对企业而言应重视对该类宣传行为进行合规审查。

三、对企业商誉合规管理启示

由上述案例也可知,企业在宣传推广过程中,很容易因虚假广告、违法广告等遭受侵权损害,对企业自身而言也可能因自身的违法违规宣传遭受行政处罚,因此企业必须要重视自身的合规与风险防控。结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印发的《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的《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对于企业而言,在进行商誉合规管理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事前合规管理体系

1、建立与完善自身合规管理体系

对企业而言,应重视自身商誉管理。根据现有的法规、政策等完善自身的人员、制度、财务体系,组建一支公关处理、法务合规、广告营销等专业人员的组成的合规管理团队。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员工行为准则。建立完备的商誉合规体系与风险识别体系。

2、产品透明化管理

企业应将产品质量作为商誉合规审查的重要因素。加强对生产各流程、材料等监督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过程。对产品的质量、信息、售后等持续追踪,减少出错率,及时召回有问题的产品,确保生产、流通、服务、售后等环节的品质保障。只有产品质量的保证作为基础,才能提高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

3、广告代言合规审查

首先,企业需对广告代言人进行背景内容审查和日常品行调查,不选择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担任广告代言,避免选择发生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明星艺人或者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广告代言。避免选择与产品或者服务不适合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广告代言,比如不适当的选择男性代言女性内衣等行为。其次,企业需如实向广告代言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全面的信息以及代言产品,广告代言人无法使用商品服务或者拒绝使用的,企业应终止广告代言活动。再次,企业应建立台账档案、管理台账,查验代言人的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代言人身份证明,广告代言人授权证明以及广告代言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证明文件。

4、审慎审查宣传内容

企业在进行商业推广与宣传时,应注意审查推广模式、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与用户体验、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等多项要素,确保宣传内容的客观、真实、公正,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与商品声誉。首先,企业应审慎审查对外宣传、广告等宣传内容,确保使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宣传一致,确保宣称的功效等内容与实际体验一致,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同时也应审慎审查相关言论内容是否会对其他竞争者商誉产生损害影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在抖音、快手、小红书等社交媒体平台的测评、种草等新形式的推广宣传内容的审查,避免存在过度宣传、虚假宣传以及误导性语言损害其他企业商誉。其次,企业应进行积极商誉的输出,比如通过代言人、企业工作人员等与媒体、消费者等持续保持沟通与交流,通过积极参与各项公益事业等方式输出品牌故事与品牌理念,传达企业正面形象,增加消费者品牌好感度。

5、加强舆情监督,建立常态化合规审查

在企业推广与宣传的过程中,要不断加强自身合规性审查,及时发现与识别风险,对自身合规管理不完善之处予以修正,做好事前事中监督。另外,要实时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ls/2446.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 冀ICP备19029570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