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胡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喻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欣、夏华强组成合议庭,于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龙祯,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年6月13日签订《“火特游戏”项目合作一技术协议》及《附加协议》;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6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火特游戏”项目合作技术协议》及《附加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研发网络游戏平台,协议总价款元,该费用包含网络游戏平台的研发与搭建、合同期内技术维护与支持等。该技术协议第五条第3条约定:自乙方支付完款项后15个工作日之内,甲方需将网络游戏平台建立完毕并交付乙方。附加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被告的开发内容,且明确约
定双方“如磋商未果,甲方退还乙方合作费用。”随后,原告于年6月13日、14日分别向被告支付了元、元合计元的协议款项。但虽经原告多次催促和沟通,被告明确不再按约履行开发和交付义务。无奈,原告于年7月9日向被告发出《解约退款通知函》,被告签收后,拒不履行退款义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不予认可,被告可以与原告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年6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甲方为乙方研发、架设网络游戏平台合作事宜签订了一份《“火特游戏”项目合作技术协议》,该协议封面显示为“火特游戏销售协议书”。其中第一条为合作方式,内容为,“1、甲方为乙方研发网络游戏平台,平台名称待定,乙方将自主管理,独立运营该游戏平台。2、甲方一般性授权乙方使用《火特游戏》软件产品一套,且只允许乙方在本合同1.1款约定的平台及域名中使用。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该软件产品。3、甲方为乙方研发网络游戏平台,并为其搭建后台管理系统,乙方后期任何经营行为及平台上传内容均与甲方无关。4、甲方为乙方的游戏平台提供平台维护与技术支持等服务,期限为年6月13日到年6月13日止。5、期限到期前一个月,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甲方提供相关维护与技术支持,应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优先与乙方续签合同”第二条为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为,"1、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网络游戏平台以及后台管理系统,并确保该游戏能够正常运行。……。”第三条为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为,“1、甲方权利(1)……。2、甲方义务(1)甲方确保交付给乙方的网络游戏平台能够使用运行,当《火特游戏》软件产品存在一定程序缺陷时,甲方应及时予以修正。(2)……”第四条为合作保障。第五条为技术服务费用,内容为,“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元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圆整)不含税,该费用包含网络游戏平台的研发与搭建、合同期内技术维护与支持等。2、……,3、自乙方支付完款项后15个工作日之内,甲方需将网络游戏平台建立完毕并交付乙方。4、……。”第六条为合同效力。第七条为保密协议。第八条为争议解决。同日,原告与被告还签订了一份《附加协议》,内容为,“语言包,背景画面,跑胡子游戏按照八一字牌少量修改,金币房卡和俱乐部。承诺乙方提供以上技术支持,如未达到,双方进一步磋商结果,如磋商未果,甲方退还乙方合作费用。”
经查,原告于年6月13日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款项元,于年6月14日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款项元。在前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的工作人员通过QQ进行沟通,双方未对游戏平台的研发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称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需要定制才能完咸,价格15万左右,周期45-60个工作日,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意见,并要求退款。年7月6日,原告致电被告,要求被告退还合同款项,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年7月9日,原告委托广东商达律师的任龙祯律师向被告发送了一份《律师函》称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在原告付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交付游戏平台,且经原告和被告多次沟通、催告,被告仍不履行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开发、交付义务,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法权益遣受损害,因此,任龙祯律师函告被告如下:“一、解除委托人与贵司之间的协议及补充协议;二、请贵司字签收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向委托人或本律师口头或书面答复,立即向委托人全额返还合同款项元;三、如贵公司在签收本函件后未能履行上述第二条之义务,委托人将就贵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的行为,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逾期交付违约金、损失及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担保费用、律师费用等均由贵公司承担。”经查,被告于年7月10日收到前述《律师函》。
以上事实,有《“火特游戏”项目合作技术协议》《附加协议》《收款专用收据》、QQ聊天记录、《律师函》、EMS快递单、签收记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问签订的《“火特游戏”项目合作技术协议》及《附加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遵照履行。该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甲方确保交付给乙方的网络游戏平台能够使用运行,当《火特游戏》软件产品存在一定程序缺陷时,甲方应及时予以修正。”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在年7月9日之前将开发的游戏平台交付给原告,故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通知被告解除前述协议及附加协议。年7月9日,原告委托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的任龙祯律师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书面通知解除前述协议及附加
协议,该《律师函》于年7月10日到达被告,被告亦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认定前述协议及附加协议已经于年7月10日被解除,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解除前述协议及附加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原告依据前述协议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合同价款元,而该协议被解除系因被告根本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同价款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人民币元;
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被告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评: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其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肯定了我方当事人(本案原告)诉前通过《律师函》的形式解除涉案合同以及催告被告归还已收技术上服务费的法律效力。通过本案可知,商事合同纠纷中,及时、合理地委托律师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律师函件,是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之一,也是诉中解决争议的重要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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