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一方签订合同后无法履行,另
小金和小露系夫妻关系。年2月27日,大刘通过居间方武汉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小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登记于小露个人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阳光大道某房屋出售给大刘(乙方),房屋交易价格为.8万元,“合同约定“乙方于年2月28日支付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小写¥.);甲乙双方或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已向丙方支付的全部居间服务费;若合同标的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或家庭共有,则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承诺共有权人已同意出售该房屋;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其义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元/天的违约金,若违约行为已累计超过双方约定时间50个工作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按房屋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若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纠纷的,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应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等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合同签名处,小露的签名由小金代笔。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年2月28日,大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小金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小金向大刘出具定金收条两张。同日,大刘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1万元,居间方据此出具A收款收据。年3月19日,小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大刘返还定金10万元,并备注“退房款”。年4月26日,大刘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于当日作出()鄂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后大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小金、小露向大刘支付违约金元(合同总价款20%),居间服务费00元,律师费元,合计元;2、判令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等费用由小金、小露承担。”小金应当如何赔偿?小露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小金与小露系夫妻关系。大刘与小金所交易房产,其房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属人是小露一人单独所有,小金代小露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没有证据表明小金的行为是经过小露授权的,且在订立合同时,小金并未向大刘出示有关委托代理的书面材料,小金不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大刘与小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现小露对小金的行为拒绝追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小露拒绝追认的情况下,涉诉房屋买卖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小金作为无权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小金已将大刘支付的购房定金予以返还,其还应赔偿大刘因此受到的损失,因大刘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对合同无效具备相应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大刘主张小金承担居间服务费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大刘主张小金承担诉讼费元、保全费元、保全保险费0元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仅支持其合法部分;因该合同无效,大刘主张小金、小露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小金赔偿大刘损失25元;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大刘负担元,小金负担元。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注: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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