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对不配合行为如何处罚
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与效率,国家对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办案中不配合的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经营者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也作出了查处,但是也引发了如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讨论,为了谨防“不配合调查”成为行政执法的“口袋罚”,如何规范地使用相应条款,就变得十分重要,对此本文做相应的法律分析。
一、对“不配合调查”行为进行处罚对于行政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及法律具体规定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经营者及其他方的配合调查义务有明确规定及对应罚则,有利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高效办案。对于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可以“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反垄断法》中规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全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不配合调查”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实践
年,全国首例高管个人因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而被处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发改价监处〔〕7号》的处罚决定表明,年1月9日15:00分左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广州庆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丰丰田”)开展反垄断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庆丰丰田时任总经理叶某某出示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调查文书及工作人员执法证件后,叶某某签收了调查文书并盖上庆丰丰田公司公章,执法人员开始收集、提取相关调查资料。16:10分左右,当事人张某某(时任庆丰丰田法定代表人)到达现场,指示叶希廉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以下行为:叶某某拔掉执法人员正在提取电脑证据的U盘并拒绝执法人员取回U盘的要求。叶某某按照张某某要求,指示其他工作人员拔掉正在提取资料电脑的网线和电源线。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张某某辱骂执法人员;拒绝按执法人员要求提供资料;拒绝签收执法人员送达文书等行为,构成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参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张某某停止上述行为,按照一般处罚情节,对张某某处以12,元的罚款,对叶某某处以了8,元的罚款。
目前对不配合调查进行处罚力度最大的案件,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处理的案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号》表明,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调查期间,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强硬拒绝提供采购、销售葡萄糖酸钙等原料药的票证、单据、记录、会计账簿等资料,阻挠执法人员查阅公司电子数据、文件资料,拒绝在《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多次表示“不同意执法人员开展调查”“不同意提取证据材料”。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业务部人员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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