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个体工商户所欠债务,经营者配

广州某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某的配偶刘某向原告朱某出具了欠条,载明所欠货款的金额,张娣律师认为被告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于是代理原告朱某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及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请求。

深圳知名律师-张娣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朱XX与广州市XX厂、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粤民初XXXX号

原告:朱XX,男,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娣,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XX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北XX**自编**。

经营者:张XX。

被告:张XX,男,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刘XX,女,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朱XX诉被告广州市XX厂、张XX、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劳XX进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市XX厂、张XX、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广州市XX厂向原告支付货款元及利息元(第一部分利息以元为基数,从年2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年4月23日,暂计金额为元;第二部分利息以元为基数,从年1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年4月23日,暂计金额为元;第三部分利息以元为基数,从年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年4月23日,暂计金额为元,以上利息暂计总金额为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XX、刘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广州市XX厂是生产皮鞋的个体工商户,张XX是广州市XX厂的登记经营者,刘XX作为张XX的配偶与张XX共同负责广州市XX厂的生产经营,也即刘XX是广州市XX厂的实际经营者,原告常年向广州市XX厂供应生产皮鞋所需的鞋底,广州市XX厂收到货物后未及时付款,被告三便向原告出具《欠条》。年2月7日,刘XX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XXXX欠XXX之前货款人民币元(肆拾肆万贰仟零柒拾玖元整)”,落款处由刘XX手写签名确认。年1月27日,刘XX又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XX欠XXX之前货款人民币元(肆拾伍万陆仟零肆元整)”,落款处由刘XX手写签名确认;年1月15日,刘XX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年3月份至年1月份欠款元,大写壹拾肆万壹仟柒佰伍拾贰元整”,落款处由刘XX手写“嫣资鞋厂、刘XX”予以确认,也即广州市XX厂、刘XX在上述《欠条》中确认的货款共计XXX元。年4月30日被告三刘XX向原告XX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万元。年8月27日、年8月31日、年9月6日、年10月1日、年12月22日刘XX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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