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红木官司
今天早上看了一个红木官司案例,分享给大伙,这官司比较另类,但是法院是公平,公正的讲理的地方,这官司我个人认为比较公允,做人最起码的道德还是要有的,这是厂家与客户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昨天有一位粉丝遇到了假红木,问我怎么办,我也是查一查,才偶尔看见这一另类红木官司。
某红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胡某向某红木公司支付货款元及滞纳金元(自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年6月9日,自年6月10日起至胡某实际支付之日止继续计算);2.判令胡某承担本案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红木家具供销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包括鸡翅木沙发、缅花茶台、2.8板台、宝座、书柜等红木家具一宗,货款共计元。年5月18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全部红木家具后仅付元货款,剩余货款至今未付。为保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某红木公司提供证据:
1.红木家具供销合同原件一份;
2.收到条原件一份。
胡某庭审中辩称,欠货款是事实,滞纳金过高,请求法庭依法调整。
胡某提供证据:红木家具供销合同一份。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年5月16日,某红木公司(供方)胡某(需方)签订红木家具供销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产品名称为:鸡翅木沙发10件(元)、缅花茶台6件(元)、2.8板台1件、宝座2件(元)、书柜一组3件(元),合计元,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贰拾肆万陆仟元整;结算方式:需方在年9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如需方未按规定日期支付货款,需方每日承担货款5‰的滞纳金;本合同一式两份,由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年5月18日胡某在收到条中签字确认收到某红木公司交付购销合同中约定的的全部红木家具,合计价款为元。
胡某已向某红木公司支付货款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货款元及滞纳金(以元,自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1.5倍×1.3倍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买红木家具成了冤家,法庭上兵戎相见,胡某是该公司员工,正因为如此,才敢如此胆大妄为。其实这个官司,双方没有羸家。所以大伙都以合同行事,以法律为准绳,供需双方都不跃斑马线,各自遵守各自底线,才是保护自己最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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