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就能打赢官司这些借条陷阱你一定要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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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借贷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

无论是向他人借钱还是借款给他人

借条都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那么,你是否会正确书写借条?

你手中的借条是否隐藏各种陷阱?

先来了解借条可能存在的陷阱

书写不规范

01

借条中书写的姓名与实际姓名不一

02

借款金额仅用小写方式书写

03

出具的欠款凭据无法指明借贷关系

约定不严谨

01

未约定利息

02

将砍头息作为本金写在借条中

03

担保约定不明

保管不规范

01

以借条复制件偷梁换柱

02

以照片形式出具借条

一、书写不规范

01

借条中书写的姓名与实际姓名不一

小张在一次偶然的聚会中认识了晓明,后来双方有过几次来往,但了解不深。某天,晓明提出向小张借10,元用于周转,1个月就能还钱,并且出具了借条,内容:今向小张借款10,元,1个月内还清,借款人小明。届期后,小张向晓明催款,晓明称借条上的借款人不是他。由于认识时间不长,彼此了解不多,小张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晓明的身份,催讨无果。

提醒:

实践中,有人以昵称、小名、绰号等出具借条,有人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条,也有人将姓名中的某个字换成同音字出具借条,如诉讼至法院,被告辩称其并非借条指向的借款人,此时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被告与借条指向的借款人系同一人,如无证据证明,则面临败诉风险。因此,出具借条时,需仔细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必要时复印身份证并留存;同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明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此外,实践中也碰到过将出借人的姓名写错的情形,如将“得”写成“德”。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应写明自己真实的姓名,避免诉讼中增加举证难度。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02

借款金额仅用小写方式书写

晓明向小张借款5,元,小张提前写好了借条主文,借款金额处填写“5,元”,在交付晓明现金5,元后,让晓明在借条上签名。晓明看过后觉得没问题,在借款人处签名。后,晓明未按约还款,小张诉至法院。审理中,小张称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是“15,元”,要求晓明返还借款15,元。原来小张拿到借条后,在借条上进行篡改,将借款金额“5,”改成“15,”。晓明虽然提出实际借款只有5,元,但没有证据证明;借条主文都是小张的字迹,也无法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证明小张篡改了借条,晓明的意见难以被法院采纳。

提醒:

借条全文最好由借款人本人书写,涉及到借款金额的,用大写方式书写,同时表明小写金额,以防出现他人篡改借条的情形。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03

出具的欠款凭据无法指明借贷关系

晓明向小张借款20,元,并出具条据:今收到小张现金20,元。后,小张诉讼至法院要求晓明返还借款。审理中,晓明辩称,与小张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双方互有经济往来,这张条据涉及的款项并不是借款,而是双方其他业务往来款项,同时,晓明提供了双方经济往来的相关证据。由于小张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面临败诉风险。

提醒:

法院审查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既要看款项是否交付,还要看款项性质是否属于借款。如果收据只明确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交付的款项即借款。该笔交付款项可能是借款,也可能是货款等其他款项。故在出具欠款凭据时,应当明确写明借条,而不是收条或其他欠款凭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二、约定不严谨

01

未约定利息

晓明向小张借款50,元,借款期限6个月,口头承诺月利率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出具借条时,晓明说大家都是朋友,将利息写在借条上会伤感情,既然已经承诺了给利息,到时候一定会付的。小张碍于情面没有坚持将利息写在借条上。届期后,晓明分文未还,小张无奈诉至法院。审理中,晓明称借条没有约定借期利息,故拒绝支付。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借期利息的约定,法院对小张要求晓明支付借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提醒:

当事人就借款约定利息的,应当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没有证据证明借贷双方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利率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02

将砍头息作为本金写在借条中

晓明向小张借款50,元,约定年利率10%,借款期限1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晓明出具了借款金额50,元的借条,而小张只交付现金45,元,且称剩余5,元是预先扣除的利息,晓明碍于情面没有提出异议。后,小张起诉到法院要求晓明返还借款50,元,晓明辩称只收到借款本金45,元。此时,晓明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全部借款。

提醒:

借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推定为借款本金。如果出借人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要求在借条中予以明确。为避免产生争议,涉及到款项交付的,最好采取转账方式,且无论收取多少款项,均应在借条中注明;借条记载的借款金额与实际收到的款项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提出。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03

担保约定不明

晓明向小张借款,找到小李做借款担保人。出具借条时,小李在借条上签字,但没有表明担保人身份,也没有明确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后,小张将晓明、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晓明返还借款,小李承担保证责任。小李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借款的见证人,而不是作为借款的担保人。由于小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李是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法院判决小李不承担保证责任。

提醒:

借款有担保人的,除要求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外,还应在借条中明确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以及担保人的个人信息等。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保管不规范

01

以借条复制件偷梁换柱

晓明向小张借款50,元,并且向小张出具了借条。随即,晓明称要将借条复印后自己入账,于是持借条去他处复印。晓明返回后将借条复印件给了小张,小张未仔细核对就收取借条复印件。后,晓明未按约还款,小张诉至法院。审理中,晓明称小张所持借条系复印件,并非原件,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经司法鉴定,小张所持借条确系复印件。由于小张仅有借条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以证据不足对小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提醒:

出借人应当妥善保管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任何人需要复印、扫描借条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仔细核对交还的借条是否系原始的借条,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同时,在书写借条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姓名、金额等关键内容上捺印(印泥系彩色,可以轻易识别借条原件是否被复印件或扫描件掉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02

以照片形式出具借条

晓明和小张是老同学,虽然不在一个城市,但经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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