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为受贿85万元部门总求情失核心人才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3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刑事裁定书显示,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菲精密光学事业群总经理邹某荣于年1月至年4月间,利用其担任欧菲光电公司影像制造一处总监、副总经理、总处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宁某足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4.99万元。
欧菲光集团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向司法机关反映邹某荣在该公司入职后一直工作在核心的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技术价值和经济效益,其组建的欧菲精密光学事业群的镜头业务为欧菲光集团公司未来三年的主要业务增长点,在技术创新、核心客户合作、增加企业产值、创税等方面有重要贡献,并认为如失去此核心人才将对公司发展和光学业务产生严重影响,建议司法机关能够考虑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对邹某荣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荣身为欧菲光电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4.9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宁某足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连同前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所判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邹某荣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4.9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赣刑初号)显示,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宁某足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邹某荣,男,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安县人,大专文化,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菲精密光学事业群总经理,家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宁某足,男,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大学文化,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家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年12月26日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集团公司”)系中外合资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电公司”)属欧菲光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被告人邹某荣于年3月入职欧菲光集团公司,先后任欧菲光电公司生产总监、副总经理、欧菲光集团公司精密光学事业群总经理等职。年1月至年4月间,邹某荣利用其担任欧菲光电公司影像制造一处总监、副总经理、总处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麟电路公司”)业务经理宁某足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4.99万元。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将邹海荣、宁某足抓获归案。案发后,邹某荣向司法机关退缴了上述所有赃款。具体事实如下:
1.年1月23日,被告人邹某荣通过其妻子许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95×××13),收取被告人宁某足的银行转款人民币1.96万元。
2.年3月14日,被告人邹某荣通过其妻子许某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被告人宁某足的银行转款人民币5.35万元。
3.年7月14日,被告人邹某荣通过其妻子许某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被告人宁某足的银行转款人民币3.83万元。
4.年9月1日,被告人邹某荣通过其妻子许某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被告人宁某足的银行转款人民币2.51万元。
5.年10月16日,被告人邹某荣通过其妻子许某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被告人宁某足的银行转款人民币3.32万元。
6.年11月26日,被告人邹某荣通过其妻子许某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被告人宁某足的银行转款人民币3万元。
7.年2月13日,被告人邹某荣通过其妻子许某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被告人宁某足的银行转款人民币5.82万元。
8.年5月11日,被告人邹某荣通过其妻子许某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被告人宁某足的银行转款人民币5.43万元。
9.年7月20日,被告人邹某荣通过其妻子许某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被告人宁某足的银行转款人民币3.09万元。
10.年9月11日,被告人邹某荣通过其妻子许某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被告人宁某足的银行转款人民币1.54万元。
11.年10月28日,被告人邹某荣通过其妻子许某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被告人宁某足的银行转款人民币元。
12.年1月14日,被告人邹某荣通过其妻子许某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被告人宁某足的银行转款人民币8.51万元。
13.年5月24日,被告人邹某荣通过其妻子许某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被告人宁某足的银行转款人民币5.23万元。
14.年7月15日,被告人邹某荣通过其妻子许某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被告人宁某足的银行转款人民币3.57万元。
15.年9月8日,被告人邹某荣通过其妻子许某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被告人宁某足的银行转款人民币5.69万元。
16.年11月24日,被告人邹某荣通过其妻子许某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被告人宁某足的银行转款人民币9.29万元。
17.年1月7日,被告人邹某荣通过其妻子许某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被告人宁某足的银行转款人民币7.20万元。
18.年4月18日,被告人邹某荣通过其妻子许某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被告人宁某足的银行转款人民币4.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宁某足曾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年12月26日被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1万元)。该案在审理期间,宁某足共被羁押16天(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再查明,被告人邹某荣于年3月入职欧菲光集团公司后一直在该集团公司上班,目前系该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中的重要成员、核心技术资深专家,现任欧菲精密光学事业群第一负责人(事业群总经理),先后被评为江西省劳动模范、南昌市高层次D类人才,当前邹某荣及其团队共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件(已取得证书54件、待领证书11件、受理中件)。欧菲光集团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向司法机关反映邹某荣在该公司入职后一直工作在核心的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技术价值和经济效益,其组建的欧菲精密光学事业群的镜头业务为欧菲光集团公司未来三年的主要业务增长点,在技术创新、核心客户合作、增加企业产值、创税等方面有重要贡献,并认为如失去此核心人才将对公司发展和光学业务产生严重影响,建议司法机关能够考虑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对邹某荣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荣身为欧菲光电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4.9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宁某足作为华麟电路公司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公司工作人员钱财共计人民币84.9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邹某荣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据此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足当庭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邹某荣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有积极退赃的悔罪表现,且在工作中一贯表现良好,属于高新科技专业人才,对企业、区域经济发展有较为突出贡献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宁某足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宁某足系在前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本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宁某足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连同前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2月13日起至年9月26日止)。
三、被告人邹某荣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4.9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欧菲光正式运营始于年8月,年8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为。公司主营产品为触摸屏、影像模组、指纹识别模组等,并积极布局智能汽车领域,分支网络分布于中国、美国、日本、韩国、芬兰、以色列等国家。十余年来,欧菲光在光学光电领域快速成长。公司现有员工近4万人。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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