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商业合同中人民币的规范书写方法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出票人签发前述票据时,必须按照法定格式出票,否则轻者导致票据作废,重者可能出现法律风险。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国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根据年修订的财政部第98号令《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依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厘清会计凭证、商业合同中人民币的规范书写方法,以飨读者。

规范书写阿拉伯数字和人民币中的大写数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人民币不同金额中阿拉伯数字0字的几种书写格式

分别举例:1、可略写0字的情形,元、角中间可不大写“零”字,如¥.50,落笔为人民币壹佰元伍角整或者正。2、单数0要大写:阿拉伯数字中间只有一个“0”时,要大写“零”字,如¥.88,落笔为人民币壹佰零贰元捌角捌分;多数0可略写: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多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33,落笔为人民币贰万零捌元叁角叁分。3、在角、分位置0字的书写格式: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在“元”后写“零”字,如¥.08,落笔为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零捌元零捌分,即角、分均应列明0字大写。4、金额在万位以上0字处于不同位置的写法:如¥8000.68,落笔为人民币壹佰万捌仟元零陆角捌分,也可略去“零”字,落笔为人民币壹佰万捌仟元陆角捌分。元、角后为“整或者正”字,分要具体写出数字。

单位、自然人签发票据时应注意的人民币书写规则

主要规范如下:1、“人民币”字样格式的正确填写方法,在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标注“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留空白。如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加填写“人民币”三字。2、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根据0字所处位置,按照上述要求书写中文。3、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填写人民币符号“¥”,小写数字要分开填写,不能连笔书写,避免分辨不清。4、票据的出票日期使用中文大写,填写月、日时,如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在前面加“零”,如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在前面加“壹”。举例:1月18日,落笔为零壹月壹拾捌日。10月30日,落笔为零壹拾月零叁拾日。据以防止持票人或者拾票人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如票据遗失或者被盗,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公示催告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知承兑行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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