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万达广场违法无证建设被罚为万达地产集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0日讯信用中国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潭自然资罚决﹝﹞1号)显示,湘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被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罚款23.万元。

湘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年2月至年12月在岳塘区芙蓉路以南晓塘路以北建设万达广场项目B地块D区S-9#商铺。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年2月14日立案调查。经委托湘潭市勘测设计院实地测量,商铺建筑面积.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09平方米,建筑层数为两层,目前项目已竣工。该公司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经审查,该项目各项技术指标与年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相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中的“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或变更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的规定,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湘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处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51元×5%=23.03元),计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叁仟捌佰贰拾壹点零叁元(23.万元),处罚日期年5月12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湘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为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深圳迪迅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8.70%,深圳迪迅实业有限公司为万达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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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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