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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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16日电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今日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这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包含了涉互联网领域内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隐私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多类型案件。最高法表示,这10个典型案例对于统一涉互联网新类型案件的裁判标准,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

最高法指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壮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确定了诉前约定送达的有效性,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丰富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形式,与诉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相互补充,成为高效解决“送达难”的有效形式。

徐瑞云诉敬子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明确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规定销售进口食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许文强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签约经营者均有依法规范经营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商誉,电商平台经营者也有权依法追究平台售假商家的违约责任。

庞理鹏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明确了由于航空公司、网络购票平台疏于防范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谢鑫诉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明确了制作、在线提供有声读物在著作权法上如何定性,经营者应当如何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未经许可制作有声读物所侵害的是作者的复制权还是改编权等等问题。

南京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南京飞日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虚假宣传纠纷案,认定了网站抄袭行为会损害网站运营企业的经济利益,网站通过源代码的撰写将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成多媒体并通过计算机输出设备进行展示,当网站版面的素材选取、表现形式及内容编排等达到一定独创性要求,网站整体可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明确法院可以对专属于被执行人的网络域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查封,以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最高法表示,上述典型案例,深入总结了近些年来我国涉互联网案件的审判经验,为更好地规范网络行为、预防交易纠纷、降低网络交易风险提供了可借鉴的审判思路。我们期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互联网案件提供参考,为各级人民法院提供可推广的审判经验,对涉互联网案件审判实践进行有益探索,贡献智慧与力量。同时,也为社会公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从业者经营行为提供指引,保障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 

1.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壮群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7月25日,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小贷公司)与陈壮群在线签订《网商贷贷款合同》,约定借款及相关双方权利义务。其中,合同特别约定: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陈壮群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为合同签约时输入支付宝密码的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陈壮群同意司法机关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陈壮群确认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陈壮群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签订后,阿里小贷公司发放贷款,但陈壮群未依约还款付息,故阿里小贷公司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诉讼服务平台,向被告陈壮群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发送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平台系统显示发送成功。陈壮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现为杭州互联网法院)于年6月25日作出()浙民初号民事判决:陈壮群返还阿里小贷公司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律师费等共计.25元。一审宣判并送达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审判工作的问题之一,严重影响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公信。司法实践中,许多“送达难”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受送达人躲避诉讼、拒不配合法院送达。在此种情况下,依靠诉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显然无法解决“送达难”问题。诉前约定送达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应该被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所吸收,丰富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形式,与诉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相互补充,成为高效解决“送达难”的有效形式。

本案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经合意约定了因合同纠纷成讼后,可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及电子送达地址、可适用的程序范围、地址变更方式、因过错导致文书未送达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内容明确、具体,双方对送达条款均能够预见诉讼后产生的法律后果,该约定具有《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实质要件,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诉前约定送达条款虽然与在诉中由法院引导填写、统一的印制格式等形式不尽相符,但是只要其满足了实质要件,能够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有效解决送达难题,是一种更便捷、高效的送达。因此,本案例确认,当事人在诉前相关合同中对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出明确、具体约定的,该约定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向诉前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2.徐瑞云诉敬子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徐瑞云在敬子桥经营的淘宝网络交易平台网店中购买了俄罗斯进口奶粉。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经查询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见“俄罗斯”,敬子桥也无法提供进口食品应具备的全部检验检疫等资料。徐瑞云认为敬子桥销售的前述食品系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同时,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进入其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审核,对交易服务平台的监管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敬子桥向原告退还货款5,.50元;2、判令被告敬子桥向原告赔偿50,元;3、判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被告敬子桥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年9月11日作出()沪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敬子桥退还原告徐瑞云货款5,.50元及赔偿50,元等。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涉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对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近些年,食品安全领域由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到公众健康,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威胁,使我国面临着极为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随着贸易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口食品已经成为我国消费者重要的食品来源,尤其是通过网络销售,大量种类繁多的进口食品送到了消费者手中。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同样不能忽视,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规定销售进口食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例即明确,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被告敬子桥作为经营者必须要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本案中,被告敬子桥通过网络销售的俄罗斯进口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准入的食品,且被告敬子桥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被告敬子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被告敬子桥的主体信息、经营资质进行了审核,并在原告徐瑞云维权时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涉案商品也已及时下架处理,其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许文强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许文强在淘宝网注册,开设网店销售酒类产品,其在注册时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签署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服务。然而在年11月至年9月间,许文强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五粮液假酒,之后被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商标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其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万元。同时,淘宝公司认为许文强及其作为股东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上海舜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鸣公司)违反了服务协议。

淘宝公司诉称,许文强网店售假行为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给淘宝网声誉造成巨大负面影响,淘宝公司为打击售假行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产生相应损失,要求许文强及其公司赔偿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12万余元。

许文强和舜鸣公司辩称,许文强已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未侵犯淘宝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商誉。出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已经受到了淘宝公司的相应处罚,不应再被起诉要求赔偿。舜鸣公司不应对其参与经营之前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年9月21日做出()沪民初号民事判决:一、许文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淘宝公司损失2,元;二、许文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淘宝公司合理支出13,元;三、驳回淘宝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淘宝公司和许文强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月16日做出()沪01民终号民事判决: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许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损失20,元;三、变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许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理支出23,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电商产业飞速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以普遍存在的造假售假问题最为严重。囿于网络行为的隐蔽性、举证的艰难性、技术的复杂性,电商平台自身采取的净化措施就十分重要。

本案认定淘宝公司与许文强之间存在有效的协议,许文强的售假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本案所涉服务协议均约定,用户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或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许文强作为淘宝用户,应恪守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许文强通过开设的“强升名酒坊”店铺,销售假冒的五粮液,侵害五粮液公司对“五粮液”注册商标享有的使用权。由此可见,许文强的售假行为已经违反了与淘宝公司之间的约定。许文强在淘宝网上出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许文强在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时,应当预见售假行为对商品权利人、消费者以及淘宝公司可能产生的损害。商誉是经营者本身以及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积极社会评价。商誉可以体现在商品、商标、企业名称上,能够在生产经营中变现为实际的商业利润,具有显著的财产属性。因此,淘宝公司要求赔偿商誉等损失的主张具有相应的依据。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签约经营者均有依法规范经营的义务,许文强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的五粮液,不仅应当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义务,也应当依约承担对电商平台的违约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也有权依法追究平台售假商家的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打假和净化网络购物环境也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符合其长远经营利益,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王兵诉汪帆、周洁、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4月9日,受让方王兵与出让方周洁、居间方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舞泡公司)签订《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约定周洁将支付宝认证名称为汪帆的“至诚开拓”淘宝店转让给王兵等内容。王兵通过舞泡公司支付转让费20,元;舞泡公司扣除2,元佣金后实际转交周洁18,元。“至诚开拓”淘宝店的账户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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